河口湖命案疑似涉鉅額詐保 金管會:保險業已設有階段防詐保措施 [2026/10/27]

 

經濟日報 記者黃于庭/台北即時報導

 

AI重點

  • 河口湖命案疑涉鉅額投保與教唆殺人詐保。
  • 金管會稱保險業已建置招攬核保理賠三關卡。
  • 若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免賠。

 

台灣女子井女日前跟團赴日旅遊,19日在河口湖附近飯店遭同團台灣女子楊女持刀殺害身亡,經檢警多日追查發現,井女新婚李姓丈夫事前為其投保鉅額保險,且疑似為詐領保險金教唆楊女殺害井女。針對疑似詐保事件,金管會指出,目前已有保險法二條文規範,以及保險公司招攬、核保、理賠等三階段,落實防範詐保措施。

與井女毫無關聯的楊女在跟團旅遊不到三天時間,井女便命喪楊女刀下,重重疑點引發外界關注,近日案情似乎浮出水面,檢警調查發現,李男疑似有詐領保險金教唆殺人的嫌疑,據其他媒體報導,李男疑似早已為井女投保多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合計保額高達3,000萬元。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由於該案為刑事調查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對外說明實際投保細節。

 

對於類似於詐保的道德危險案件,蔡火炎表示,已有相關條文明確規定投保要點,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投保時,對於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如本人、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以及為本人管理財務或利益之人;同時《保險法》第105條規定,若由第三人所投保的死亡保險契約,需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約定之保險金額才能生效。

 

此外,蔡火炎指出,保險公司針對防範詐保也設有三大關卡,第一關是招攬階段,目前在實務上,招攬人需要了解要保人投保的目的與動機,要求招攬人需在招攬報告書或業務報告書記載要保人的投保目的與動機,作為核保評估是否有合理動機。

第二關是核保階段,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規定,保險公司收到投保案件時,需要先到公會的保險通報查詢系統,查詢被保險人在同業及同公司的累積保額情形,若投保金額或保費打一定標準,則需進行財務核保或生存調查,透過財務核保判斷核保動機的相當性。

第三關是理賠階段,根據目前產、壽險公會所訂定的「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保險業要訂定保險詐欺風險管理相關作業規範,若理賠人員發現有保險詐欺的具體事證,可以通報檢警單位協助偵辦。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規定,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皆喪失受益權,但若是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若身為要保人的李男真為保險金教唆殺人,保險公司可不用負理賠責任,所有算計將是一場空。